單位放長假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放長假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一、單位放長假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放長假可以等到上班之後再次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提前的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書,因爲對於勞動者這個方面來說的話,法律當中是保護他辭職的權利的,任何的勞動者可以自由的進行選擇,但是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自己要辭職。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管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

二、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保障的一張“護身符”,在勞動關係相對靈活和複雜的今天更是如此。因爲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掛名掛靠、停薪留職、自動離崗……種種“新關係”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感到發暈。在勞動關係的變更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禁會提出這樣的問題:“什麼樣的勞動合同被解除,企業要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怎麼辦?”日前,我省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勞動合同管理 妥善處理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意見》,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明文規定。

A 何種情況解除、中止勞動關係

“停薪留職”:單位沒有崗位或者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停薪留職”期間可不作爲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放長假”:因單位原因放長假的職工,沒有崗位或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放長假”期間作爲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長期病號”:請長期病假的職工,醫療期滿回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勞動者卻是因爲在工作方面並不是特別的順利,所以想要離開這個工作崗位,換一個新的環境,這是法律當中所支援允許的,但是爲了不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生產性的損失的話,需要提前的通知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