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工傷保險待遇怎麼規定的?

南寧市工傷保險待遇怎麼規定的?

南寧市工傷保險待遇,依據南寧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職工負傷應當立即送往醫院,醫療費在1千元以內的,由社保部門負擔,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社保部門負擔90%,所在單位負擔10%,1萬元以上的,社保部門負擔85%,所在單位負擔15%。

南寧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第三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條 職工因工負傷期間的保險待遇:

(一)職工因工負傷應立即送附近醫院搶救,然後送指定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治療。因醫療條件有限需要轉院時,由指定的醫院或醫療機構和職工所在單位提出意見,經單位所在市、縣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同意方能轉院。屬重傷以上的其各項醫療費(含掛號費、檢查費、手術費、化驗費、醫藥費,住院費等),金額在1000元以內的,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負擔,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負擔90%,職工所在單位負擔10%;10000元以上,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負擔85%,職工所在單位負擔15%。

(二)職工因工負傷住院治療補助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2/3發給。經批准赴外地就醫路途中的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發給。

(三)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爲傷殘,需要安裝假肢、鑲牙、裝假眼、配置輪椅、柺杖等康復器具(康復器具應限於輔助生產勞動及生活之需,並採用國內普及型產品)的費用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負擔。同時,一次性付給相當該康復器具購置費的40%作爲終身維修、更換費用。

(四)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限最長爲1 8個月。醫療期間醫療未終結和未作出勞動能力鑑定前,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其工傷前的標準,支付工資及各種補貼。醫療期間需陪人護理的,其陪人護理費由職工所在單位和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各負擔50%。

第八條 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及開除、解僱、辭退該職工。

第九條 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悟,由市、縣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致殘的按照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頒佈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評定傷殘等級,發放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條 職工因工協致殘被定爲一至四級傷殘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以下規定領取工傷保險。

(一)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每月定期發放傷殘撫卹金:一級領取本人月標準工資的90%;二級領取本人月標準工資的85%;三級領取本人月標準工資的80%;四級領取本人月標準工資的75%。

(二)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發給一次性補償金,標準分別爲:一級發給5000元,二級發給4500元,三級發給4000元;四級發給3500元。

(三)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每月發給70元護理補助費。

(四)定期領取工傷保險撫卹金的職工仍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享受同福利待遇。如遇國家規定的普調工資或全面工資改革,均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職工因工傷致殘被鑑定爲五至十級傷殘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傷殘職工原則上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新崗位標準工資低於本人傷殘前的標準工資時,可保留原標準工資。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發給一次性因工傷殘補償金:五級發給3000元;六級發給2700元;七級發給2400元;八級發給2100元;九級發給1800元;十級發給1500元。

(二)被鑑定爲五級、六級、七級傷殘的職工,單位安排工作崗位確有困難的可離崗休養,由單位發給本人月標準工資70%離崗休養費,其他待遇按單位企業內部離崗休養人員同等享受。作爲在職職工統計,並按其實際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繼續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時辦理退休。

(三)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辭退其中傷殘定爲五級、六級、七級的,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

按月發給本人月標準工資70%的傷殘撫卹金;八級、九級、十級的,由原單位根據其殘廢程度一次性發給工傷補助金,八級發1200元;九級發1000元;十級發800元。

綜上所述,南寧市工傷保險待遇,企業職工因公致殘,致殘1-4級應當退出工作崗位,按照規定領取工傷保險,一級領取別人標準月工資的90%,二級領取85%,三級領取80%,四級領取75%,社保部門一次性發放補償金,一級5000,二級4500,三級4000,四級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