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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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怎麼寫

被通知人:

所屬部門:

因下列第__1__項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本單位決定從_年_月_日起解除或終止與您的勞動合同關係: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4、單位依法進行裁員;

5、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6、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7、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8、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本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9、因員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

10、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勞動合同到期;

12、員工已達退休年齡。

13、其它:

您可領取經濟補償金:____元,其它費用:____元

請您於前述勞動合同解除之日前一週內到單位人事部門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和工作交接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責任自負。

特此通知!

(公章或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

注:以前述1至4項、11項原因解除或終止時,需提前30日通知員工;

本通知一式兩份,單位與被通知人各留一份。

簽收欄:

上述通知已收取,內容已知悉。

簽收人:

年月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

具體介紹如下;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醫療期滿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爲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通知義務,則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也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例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的權利,且該解除無須任何的理由,但須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對於試用期滿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雖然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的義務,但沒有規定勞動者不履行該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補償/替代。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該行爲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兩種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條是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根據提出解除的主體不同,可以將協商解除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另一種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前述兩種情況協商解除的不同在於,前者,即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後者則不需要。

綜上所述,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可以不用提前通知的,但是要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而且要在通知書上註明解除合同的具體原因是什麼以及具體賠償金是多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