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及賠償標準2021年是怎樣的?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及賠償標準2021年是怎樣的?

勞動工作人員每日辛苦工作,爲單位創造財富和價值,勞動人員的人身權利應當受到保護。若在工作過程中不小心身體受到了傷害,勞動人員該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屬於工傷以及該有怎樣的賠償方式呢?下面來看看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及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1、一級工傷鑑定標準

一級傷殘的鑑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

2、二級工傷鑑定標準

二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3、三級工傷鑑定標準

三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4、四級工傷鑑定標準

三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覆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

5、五級工傷鑑定標準

五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爲依據)等更多內容。

6、六級工傷鑑定標準

六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

7、七級工傷鑑定標準

七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佔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內容。

8、八級工傷鑑定標準

八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着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更多內容。

9、九級工傷鑑定標準

九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等更多內容。

10、十級工傷鑑定標準

十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二、工傷賠償最新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一)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勞動工作人員因爲工作而受到了人身傷害,應當受到人身安全的法律保障,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查找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及賠償標準的內容,找到自己的工傷級別,瞭解自己應當享有的對應的賠償方案,讓我們的人身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