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傷保險待遇怎麼辦?

不服工傷保險待遇怎麼辦?

在工作場所遭受的傷害經過鑑定後的傷情級別需要由工傷保險來賠付所有的損失時,工傷職工可能就會認爲保險給的賠償並沒有滿足自己的全部損失而表示不滿,但是那些職工在實際向單位請求增加賠償的時候都會被拒絕,那麼,不服工傷保險待遇怎麼辦?

一、不服工傷保險待遇怎麼辦?

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不服,可以向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屬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坐着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工傷職工應先向用人單位主張全部工傷待遇,如發生爭議可將用人單位作爲被申請人,按照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申請勞動仲裁和提起民事訴訟,可是不能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列爲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因此,如果工傷職工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有異議,工傷職工只能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作爲被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解決工傷保險待遇覈定金額的爭議。

如果相關部門出臺規定,所有的工傷待遇都由用人單位給工傷職工支付,這樣既方便工傷職工維護合法權益,還可避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陷入大量不必要的仲裁、訴訟之中。因此,希望相關部門出臺相關細則,便於雙方當事人解決爭議。

綜上所述,受傷的職工在得到專業的鑑定結論之後就應當得到工傷保險所賠付的相應賠償,但是職工就是認爲賠償的數額與自己的傷情治療損失沒有形成合理的比例就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爲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