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企業在長久運轉過程當中難以避免的就會遇到各種意外狀況,既然要經營一家企業就得會解決面對問題。比如說對那些勞動者的生產密度較大的工作,要避免出現職工過度勞累,在操作器械過程當中就會一時疏忽導致的用工安全事故。好在現在因爲有了工傷保險所以承擔的經濟壓力也相對少一些,那麼,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條例》的第一條即明確了工傷保險待遇的領取者爲:“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即職工爲實際賠償的受益者。

《條例》的制定對企業的利益是”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即如無工傷保險,工傷待遇是由企業支付的。

大多數的工傷保險待遇,是由企業相關的工作人員代工傷職工領取,並應及時發放給工傷職工。

二、工傷保險特點

1、強制性,國家立法強制執行的。

2、非營利性,即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該享受的權利。

3、保障性,是指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對勞動者或其遺屬發放的工傷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濟性,透過強制徵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由社保機構在人員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對費用實行再分配,調劑適用基金。

三、申報流程和申請條件

申報流程: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3、申報工傷保險待遇。

申請條件:

1、已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2、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3、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

四、工傷保險待遇停止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比如必須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享受傷殘待遇必須由鑑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的鑑定等等。如果條件不成就或者喪失後,那麼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就可能終止或者喪失。《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三條都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停止的情形,並且二者的規定是一致的。此外,新條例還將“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這一情形刪除,如此只剩下三種工傷保險待遇停止的情形。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3、拒絕治療的。

但實際上工傷保險機構的財政也是來源於國家撥款的,所以工傷事故越,國家在經濟上也是有所損失的。有個別的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由公司自己承擔的,比如誤工費,解除勞動合同的費用等,而承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主體自然就是勞動者本人還有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