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是否享受?

判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是否享受?

一、判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是否享受?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除此之外,根據條例規定,職工如果喪失享受待遇條件、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或拒絕治療,都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條例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

二、職工對事故負有責任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第16條規定了排除工傷認定的三種情形,即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具體到您的情況,您在從事工作過程中受傷,且不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情形,您應該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在您的工作單位拒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情況下,您可以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得出結論後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用人單位賠償相應損失。

正常情況下,勞動者認定爲工傷之後需要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如果存在着一些刑事違法犯罪行爲,被判處相應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狀況下,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再享受的。當然,如果勞動者拒絕治療,或者存在一些其他法律規定狀況,也是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