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蔭區資訊公開的範圍有哪些

槐蔭區資訊公開的範圍有哪些

槐蔭區資訊公開的範圍有哪些

槐蔭區資訊公開的範圍是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有關明確了不予公開的政府資訊的範圍條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

政府資訊

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提到政府資訊公開原則,耳熟能詳的一句話是“以公開爲原則,不公開爲例外”。對此需說明兩點:第一,所謂“以公開爲原則,不公開爲例外”是一個通俗的說法,不是法言法語。《條例》第5條的表述是:“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第二,這一通俗的說法總體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體的辨別和界定。

政府資訊可以分爲兩類——公共資訊與個體資訊。

所謂公共資訊,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制作的,適用於不特定多數人的資訊。《條例》第10、11、12條所列舉的需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除個別項目外,都屬於公共資訊。對公共資訊,應當“以公開爲原則,不公開爲例外”。公共資訊原則上都應主動公開,其不公開的例外情形有兩類:一類是國家祕密;另一類是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如《條例》第8條所規定的“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所謂個體資訊,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制作或者獲取的個人資訊、企業資訊,這類資訊首先是個人的、企業的資訊,這是第一性的,然後纔是政府資訊,這是第二性的。因這類個體資訊往往屬於或者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祕密,因此,行政機關對這類資訊應該“以不公開爲原則,公開爲例外”。個體資訊原則上不予公開,其公開的例外情形也是兩類:一類是經權利人同意後,依申請公開。操作中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在徵詢權利人意見過程中,權利人逾期不予答覆,是視爲同意還是不同意?筆者認爲,按照保護優先的理念,應當“以不公開爲原則”,視爲不同意公開。另一類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即權衡的結果是公開所保護的公共利益大於不公開所保護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祕密的,可以決定主動公開。

關於個體資訊,這裏沒有把企業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入個體資訊範疇。具體可以分爲三種情形:

一種是和企業相似的具有商業祕密的經營性主體,如工商個體戶、合夥制經濟實體。在以往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中,這類主體都是參照企業執行的,無需特別申明。

第二種是具有公益性質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行政機關外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人民羣衆團體等,因其組織的公益性質,在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其資訊也是以公開爲原則的,而且應當屬於主動公開的範圍。

第三種是自治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自律組織(如行業協會、業主委員會等),其依法承擔公共管理職能所產生的資訊,應當屬於政府資訊範疇,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資訊應當以公開爲原則,涉及個體資訊則以不公開爲原則。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資訊。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發佈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佈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佈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公民有權要求對關涉自身不準確政府資訊記錄予以改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資訊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條例同時規定,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根據條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資訊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公民可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政府資訊量大面廣,涉及社會生產生活各個方面,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政府資訊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於此,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所需要的政府資訊。除了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根據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資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爲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條例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根據下列4種情況分別作出答覆: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條例特別規定,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

條例同時明確,行政機關認爲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4類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條例明確,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槐蔭區資訊公開的範圍,需要嚴格按照國家出臺的有關政府資訊公開的規定條例,對於資訊公開的內容是否涉及到社會的安全,對於存在的一些社會安全是否有着極大的威脅,這些內容都是不能夠進行輕易公開的,國家行政機關的人員也是需要嚴格遵守簽訂的保密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