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與工傷待遇競合的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與工傷待遇競合的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與工傷待遇競合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工傷保險賠償案件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競合的處理原則

我們認爲,在第三人侵權引起工傷事故的情形下,會產生兩種賠償請求權,一是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二是工傷職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的權利基礎和歸責原則不同,工傷賠償請求權基礎是勞動者因發生工傷事故獲得的一種社會保險利益,工傷保險損害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社會保險性質;而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是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致害而取得,侵權損害賠償實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則、過錯原則和過失相抵原則,侵權損害賠償的損失包括財產性損失及非財產性損失,其性質屬於私法領域的賠償。

故在勞動者人身權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時又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的,如勞動者分別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及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仲裁的,對於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和不服工傷保險賠償仲裁裁決提出的請求,法院應分別依法作出判決。同時,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履行了相應賠償義務後,可就勞動者已實際獲得的鶯復的賠償部分取得追償權。此外,法院應在判決書中明確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享有的追償權和侵權損害賠償或工傷保險賠償各重複賠償項目的具體數額。

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中具體賠償項目如何認定

對於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中具體賠償項目的確定,目前審判實踐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處理方式。我們認爲,對於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競合的案件,還是應當考慮工傷和侵權案件兩種不同賠償制度的特點和功能。

經過對兩種賠償制度所確定的賠償項目的比較和分析,我們認爲,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中相同並存在重複的項目主要有這樣一些,即:工傷保險賠償中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誤工費)、醫療費、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和生活護理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外省市就醫食宿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外省市就醫住宿費和伙食費)、康復治療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康復費、康復護理費、適當的整容費、後續治療費等)、輔助器具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殘疾輔助器具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補助金(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喪葬費)等費用,我們認爲這些項目如果重複賠償,則違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故對上述項目,採取同一賠償項目按照就高原則進行認定的方式來處理比較合理。

“就高原則”是指上述侵權損害和工傷保險相同並重復的賠償項目,按照各自的計算標準,確定兩者之申數額較高的作爲勞動者應獲得的賠償數額的計算原則。

綜上所述,關於事故交通和工傷待遇競合的有關規定表明,當勞動者被認定爲工傷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又提起侵權損害賠償的話,那麼這種情況,法院是會對其依法辦事,作出相關的判決的。如果對於該結果不服,那麼還可以對工傷保險賠償提出仲裁申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