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的醫療期的待遇是什麼?

一、工傷職工的醫療期的待遇是什麼?

工傷職工的醫療期的待遇是什麼?

工傷職工的醫療期的待遇是按照原來的工資待遇來進行發放。工傷職工的醫療期的待遇是職工工傷醫療期的工資待遇不變,還是原來的正常工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過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傷殘等級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承擔費用。

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的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醫療期滿是指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到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醫療期限規定是什麼?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我們國家對於工傷職工的醫療期限內的法律規定可能是非常的明確的,通常狀況之下,如果說發生了工傷並且認定成爲工傷的話,就可以擁有一定的醫療期限,醫療期間內的工資需要正常的發放,也就是按照原來的工資待遇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