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待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待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待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待遇的相關規定是: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相關內容拓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2008年開始施行的,爲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員工不同工齡給予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賦予員工所應享受的福利待遇,但法律也同樣規定了在特定的條件下,員工不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因此,如果勞動者當年有以上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予勞動者享受當年度帶薪年休假的待遇。簡單來說,如果勞動停工留薪的期限達到了以上的列舉時間,停工留薪的期限中就包括了年假,就不能再另外休年假了。

如果員工因爲工傷導致一段時間內不能繼續在原崗位上繼續進行工作的情況的,公司應當給予一定的醫療期供員工進行治療。在停薪留職期間薪資還是按照正常的標準進行發放,不得進行剋扣;如果員工重回工作崗位,需要對員工重新進行工作能力的測試,以確定該員工是否需要進行調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