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間的誤工費是怎麼樣規定的?

上訴期間的誤工費是怎麼樣規定的?

一、上訴期間的誤工費

在起訴期間的誤工費是否給付的問題,由法院說了算。在通常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援的,因爲在原告的起訴書中已經對誤工費提出了相應的主張,如果因在起訴期間的拖延,又再次向被告重新提出誤工費是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的。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誤工費,是在賠償範圍內的。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誤工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診治以恢復健康,以及當事人的相關親屬需要參加交通事故的處理,無法正常參加工作或者從事日常的經營活動,因此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由負有責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減少的收入給予的賠償。誤工費的發生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之一,自然應當予以賠償。因此,在起訴期間產生的誤工費不飲食在賠償範圍之內。

誤工費,是因爲某一個事件導致了工作的耽誤,從而造成了利益的損失,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行爲人來承擔賠償責任的,很多人認爲上訴期間,也耽誤了工作,所以這個也屬於誤工費,但是一般法院是不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