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辦法是怎樣規定的

工傷賠償辦法是怎樣規定的

一、工傷賠償辦法是怎樣規定的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二、非法用工單位 傷亡人員 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

勞動能力鑑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 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 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第七條 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 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佈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非法用工的用人單位對工傷者的賠償,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賠償。一次性賠償這類人員的住院費、誤工費、傷殘費、醫療費等相關實際費用,保護這類勞動人員的合法權益。還可以到相關的勞動監管部門進行訴訟,解決這類人員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