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計算方式是按照勞動者實際,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和約定的工資報酬來進行計算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爲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其他法律規定

從這個規定看來,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結清工資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對於這個“時”的理解似乎是有爭議的,有的朋友認爲這個“時”就是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當天將勞動者工資一次性結清發放

這個“時”在這裏的意思是不是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當天”呢?答案是否定的。從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上看不出結清工資的日期就是勞動合同關係解除、終止的當天。

對於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中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所指,這個“時”不是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當天”這麼一個點,而是一個合理的時間段。

如浙江2002年出臺的《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如果法律法規沒有特別規定,勞動關係解除、終止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以往發放工資的慣例,在下個月或者某個合理的時間點一次性結清工資。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條件即時發放,還是應當儘快發放,畢竟對於勞動者來講,幹活就是要拿工資的,現在不幹了,領回自己的工資是應該的。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是過錯方那麼就會賠償勞動者所有的損失,具體的賠償標準就要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資和工作年限來進行計算給予,所以,不同的工資給的賠償標準就會不一樣,只要按照法律規定那麼一切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