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先行支付的規定

一、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先行支付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先行支付的規定

1、《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2、《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3、《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救治,並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爲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爲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條件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申請工傷待遇先行支付需要符合的前提條件是

1、用人單位沒有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2、職工發生的事故被確定爲工傷

3、用人單位因爲未參保而需自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卻又不支付的,具體不支付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2)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3)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4)職工認爲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的先行支付制度的建立有利於職工在受傷的時候能夠得到一個充分的保障。同時工傷保險基金在先行支付後,如果沒有及時地向用人單位進行追償,會依法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履行了先行支付工傷待遇之後,此待遇是需要用人單位來償還的。如果用人單位不償還的話,那麼社保經辦機構就會依照《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的第六十三條規定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