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和交通賠償能否得雙得?

工傷和交通賠償能否得雙得?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發生受害人受傷既屬於交通傷害範疇又屬於工傷範疇的情況,那麼他是應該申請工傷賠償還是交通賠償呢?交通賠償會否影響到他的工傷賠償?工傷和交通賠償能否得雙得?365律師爲您解答。

工傷和交通賠償能否得雙得

1、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 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這規定規定了交通事故賠償後勞動者不能再申請工傷賠償。

2、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規定。如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四條第六款中規定的條件發上交通事故且可以認定工傷的可以獲得雙賠。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 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 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爲,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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