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鎮市交通肇事計算方式

清鎮市交通肇事計算方式

2022年清鎮市統計局公示數據:
一、上一年度清鎮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20667.07元/年;
二、上一年度清鎮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爲5434.00元/年;
三、上一年度清鎮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爲13702.87元/年;
四、上一年度清鎮市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爲4740.18元/年;
五、上一年度清鎮市城鎮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7448元(喪葬費暫按3210.67元/月)計算;
六、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省內30元/天,特區50元/天。
七、各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行業職工平均工資(年/人)
1、全省平均 37448元
2、農林牧漁業 30850元
3、採礦業 43113元
4、製造業 36187元
5、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59344元
6、建築業 36560元
7、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47049元
8、資訊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53384元
9、批發與零售業 40325元
10、住宿和餐飲業 25372元
11、金融業 81630元
12、房地產業 33617元
13、租賃與商務服務業 30121元
14、科學研究、技術服務與地質勘查業 39087元
15、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27779元
16、居民服務及其他服務業 28224元
17、教育 42432元
18、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44298元
19、文化、體育與娛樂業 35937元
20、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40549元
2022年清鎮市交通肇事賠償計算方式: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數額,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簡稱“基數”),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爲10級,從第ⅰ級(100%)到第ⅹ級(10%),每級相差10%,即
一級基數×年限×100%多個傷殘等級的計算方法:
多個傷殘等級中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從10%到%1,即:
一級傷殘: 10%;
二級傷殘 9%;
三級傷殘 8%;
四級傷殘 7%;
五級傷殘 6%;
六級傷殘 5%;
七級傷殘 4%;
八級傷殘 3%;
九級傷殘 2%;
十級傷殘 1%
二級基數×年限×90%
三級基數×年限×80%
四級基數×年限×70%
五級基數×年限×60%
六級基數×年限×50%
七級基數×年限×40%
八級基數×年限×30%
九級基數×年限×20%
十級基數×年限×10%
9、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10、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1、康復費及後續治療相關費用: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標準一般以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12、定殘後護理費: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13、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4、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5、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根據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憑相關票據和證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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