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承包經營標準合同書

餐廳承包經營標準合同書

餐廳承包經營標準合同書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  第二條甲方提供飯店給乙方經營餐飲項目。  第三條甲方爲乙方提供現有的經營場所及餐飲設施、設備、用具等。(另附清單)  第四條甲方保證飯店營業執照等各種合法證件手續資料齊全。  第五條甲方負責乙方經營所需的水、電正常供應(特殊情況例外)。  第六條乙方必須合法經營,主動接受政府的管理、檢查、監督和處罰。受處罰後的一切善後事宜由承包人自理。  第七條乙方負責經營過程中餐廳所有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和維修,並確保合同期結束時餐廳所有資產完好和不流失。人爲損壞或被盜,按原價賠償。  第八條乙方承包經營期內,共交資產押金六千元。每月租金三千元,按季度付給甲方(每季度九千元),提前十天付給甲方。  第九條乙方不得擅自轉讓承包或變相轉讓他人經營。如發現有轉讓事實,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協議。  第十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房屋、設施做任何改動。(包括在牆上打洞)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乙方不得中途中止協議,如確須中止協議,乙方應提前2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從停止經營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與2個月承包款相同的違約金。  2、因甲方需要乙方提前終止承包經營活動時,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支付乙方1個月與承包款相同的違約金。(特殊情況除外)  3、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讓承包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0元,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對房屋、設施進行改動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乙方在承包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自理(含公用水、電費及維修費等)。乙方自購的設備、餐具和其它物品,在終止(含提前終止)承包協議後,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乙方向甲方繳納保證金6000元,承包結束後退還。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解除終止等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共同簽章送達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