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階段能辦港澳通行證嗎?

一、取保候審階段能辦港澳通行證嗎?

取保候審階段能辦港澳通行證嗎?

因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審的,不能辦理港澳通行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取保候審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出境。綜上,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尚不被允許,辦理港澳通行證更是不可以的。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麼?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的時候,對有些當事人會執行取保候審措施,在這個階段,當事人要配合辦案,隨時接受詢問,不得離開居住地,辦港澳通行證更不行,出入境大廳也不會批准。等取保期限已滿,沒有明確犯罪事實的,應當釋放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