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客觀方面如何表現?

我們知道,國內公民要出入其他國家是需要由國家相關機構辦理簽證、護照的。但一些不法人員或機構由於牟取利益,僞造、變造這些出入鏡證件提供給他人使用,並收取一定的費用。這種行爲是違法行爲。犯罪行爲的構成中包括了主觀、客觀等方面的特徵,那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客觀方面如何表現?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客觀方面如何表現?

一、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客觀方面如何表現?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向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爲。所提供的出入境證件必須是僞造或經過變造的虛假或無效的證件。所謂僞造出入境證件,是指仿照正式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形狀、圖案、文字和色彩等製作假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所謂變造出入境證件,是指對已過期失效或者他人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採用剪貼、拼接等打法,變造出入境證件。提供僞造、變造的假證件,無論是本人僞造、變造,還是他人僞造、變造的,對提供者構成本罪均無影響。如果行爲人自己僞造、坐造後又爲他人提供的,其僞造、變造行爲又構成僞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此罪與向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之間形成牽連關係、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如果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集團中的個別成員分工僞造、變造出入境證件,供犯罪集團使用、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共犯論處。

二、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320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2)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而爲他人提供這類僞造的證件也構成此罪。這種行爲嚴重違反了國家出入境相關的管理制度,當事人會被處以五年以下刑期,但如果當事人提供的僞造證件較多,違法收入較高的,應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