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重大案件:
(1)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爲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特別重大案件:
(1)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2)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2)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屬於行爲犯,而且僞造的出入證件根本就不能使用,如果要出入我國邊境,依法到出入境管理中心去辦理相關的證件即可,不能透過非法渠道購買僞造的出入境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