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團聚移民擔保人經濟條件

夫妻團聚移民擔保人經濟條件

近年來可以說興起了一股移民留學的文章" target="_blank" >移民留學潮,當然其中也產生了一些糾紛,滋生了一些犯罪。自然其中最常見的糾紛就是移民糾紛與留學糾紛,存在僥倖心理被騙的人不計其數。在實際遇到糾紛的時候,雖然可以解決的途徑比較多,但總的來講,還是透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利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1)保證人的代爲清償能力。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本條明確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爲清償能力”。保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於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說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爲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代爲清償既包括代爲金錢性質的清償,也包括代爲履行其他給付。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包括代爲履行債務和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兩種,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3條規定: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爲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爲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指出的是,擔保法關於保證人資格的基本要求並非強制性規定,故不能以保證人不具有代償能力爲由認定保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爲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4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爲保證人。對於可作爲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5條規定了五種類型: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覈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覈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3)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