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自燃損失險有哪些規定?

一、車輛自燃損失險有哪些規定?

車輛自燃損失險有哪些規定?

自燃損失險指負責賠償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造成車輛本身的損失。本保險爲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保險。

(一)投保了本附加險的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燃燒導致的保險機動車自身的

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1、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發生故障;

2、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二)發生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機動車損失而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本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本附加險的保險金額爲限。

二、保險賠償

(一)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原因證明。

(二)部分損失的,在保險金額以內按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三)全部損失的,在保險金額以內按出險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四)施救費用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支出計算賠償;

(五)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對下列原因及狀態下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三、責任免除

(一)不明原因產生的火災;

(二)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造成的損失;

(四)在修理期間或被扣押期間;

(五)保險車輛改裝或加裝的設備引起的火災;

(六)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違法行爲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七)車輛無檔案或與檔案不符的;

(八)未按政府規定進行年度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車輛。

依照賠償責任規定,雙方之間再保險合同之中,會明確地寫出由哪些責任會受到免除,再進行簽署保險合同的時候,參保人應明確地將責任看清楚,並且對條約的內容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說明。雙方之間如果再發生車輛自燃之後,對賠償有所爭議透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