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險法新變化

車輛保險法新變化

金融保險法規既是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規安排,也是對金融監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爲進行規範和約束的管理安排。隨着我國經濟發展越快、市場競爭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規作保障,法律法規既是規則也是企業的行爲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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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新增了什麼規定

新《保險法》突出強調保險合同的相對性原理,進一步明確保險人的合同主體地位

新《保險法》在第10條保險人的定義中,新增“並按照合同約定”這一限定詞。旨在說明保險公司只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保險人與投保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應以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確定。這也是本次《保險法》修訂的一個突出特點,即強調“保險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並將這一理念貫穿於整個保險合同法部分。比如第23條、第32條、第52條、第54條等都新增了“按照合同約定”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