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傷殘賠償標準

交強險傷殘賠償標準
交強險傷殘賠償標準: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之規定,交強險在肇事方有責和無責限額內分項限額賠償。
肇事方有責的情形下,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爲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爲2000元;
肇事方無責的情形下,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11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爲1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爲100元;
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項目包括:
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