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運汽車報廢年限規定

道路客運汽車報廢年限規定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爲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爲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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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汽車年限規定

車輛報廢年限:

1.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2021年出臺的車輛報廢新規則,取消了對小型私家車的報廢年限,但是行駛60萬公里後將引導報廢。超過15年後必須每年檢驗2次,檢驗不透過的,強制報廢。

2.皮卡強制15年必須報廢。

3.出租車使用年限是8年。

4.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年限是10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是15年。

6.半掛牽引車使用年限是15年。

7.微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是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