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報廢報廢標準

事故車報廢報廢標準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爲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爲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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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報廢標準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無法維修的,並且維修後也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就可以強制報廢車輛。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