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的期限是多久

一、保證責任的期限是多久

保證責任的期限是多久

關於保證責任的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於一般保證而言,保證期間是對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限要求,如果符合此時限要求,則債務人被強制執行後,債權人仍得就未實現的債權向保證人提出請求;超過此限,債務人雖不得因此拒絕債權人請求,但債權人無法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連帶責任保證而言,在此期間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屆滿後才提出該要求,則保證人無須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主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怎麼辦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在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在債務人仍然不履行時,債權人應當給債務人留出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屆滿時開始計算保證期間。

一旦爲他人的債務提供了擔保之後,那麼就會涉及負有一定的保證責任。通常,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的時候,擔保人就需要實際履行自己的保證責任。而關於保證責任的期限問題,還要先看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是否有約定,要是沒有約定的話,則保證責任的期限爲主債務履行期滿後的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