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期限的計算有沒有要求

一、民事案件辦案期限

辦案期限的計算有沒有要求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爲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爲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爲五日。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二、行政案件的辦案期限

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爲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進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爲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裁定再審的行政案件,依程序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三、執行案件的辦案期限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進階人民法院備案。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書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根據本站小編整理的整理可以看出,辦案期限的計算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對於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執行案件都有各自的計算規定。如果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