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企業的期限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期限、解散和清算

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並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的180日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說明原合作企業合同執行情況,延長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就延長的期限內各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所達成的協議。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經批准延長合作期限的,合作企業憑批准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延長的期限從期限屆滿後的第一天起計算。

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並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但是,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的,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可以向審查批准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

(二)合作企業的解散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合作企業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項:

(1)合作期限屆滿;

(2)合作企業發生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作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作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5)合作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上述第(2)項、第(4)項所列情形發生,應當由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作出決定,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在上述第(3)項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應當對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數方有權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解散合作企業。

(三)合作企業的清算

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也就是說,合作企業的清算事宜,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合作企業合同、章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