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稅繳款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使用稅繳款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土地使用稅一般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免繳土地使用稅的情形有哪些?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三、土地使用稅徵稅標準怎麼確定?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四、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怎麼確定?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爲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爲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期限只能以地方人民政府的通知爲準,對於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來講,一定要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土地使用稅,逾期繳納土地使用稅會產生滯納金。還有一點要注意,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標準也是各地稅務機關自行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