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限是如何規定的,試用期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雖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中的一部分,但是法律當中也是作出了相關規定的。即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試用期的期限範圍。那麼到底試用期期限是如何規定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試用期期限是如何規定的,試用期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試用期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無效的情形

1、未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由於試用期具有“從契約”的屬性,它從屬於《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就沒有試用期期限。因此,用人單位僅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類合同屬於無效的合同。

2、試用期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由於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約定的期限有了明確的規定,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超長試用期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限,應屬於無效。

3、復重約定試用期的,約定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規定將試用期的試用對象限定在爲初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或者變更工作崗位時,約定試用期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無效的約定。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3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的,因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從工作任務實際開始到任務結束,此類合同的勞動期限無法確定,因此無法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符合約定試用期的最低標準,因此,也不能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的勞動報酬低於約定或法定標準的,試用期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據此,《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工資明確了三個限制性標準:1、不低於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3、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當同崗位最低檔工資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同時,應選擇有利於勞動者的標準確定工資。但是不得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以上就是本站爲您整理的相關內容,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並且試用期的期限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容的,受到相關法律的限制。勞動合同期限較長的,則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就可以相對長一些,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