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試用期約定無效,什麼情況下試用期約定無效

哪些試用期約定無效,什麼情況下試用期約定無效

在工作中,我們要知道,有些試用期約定是無效的。那在實踐中,究竟哪些試用期約定是無效的呢?造成試用期約定無效的原因,一般是因爲它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違反法律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在法律上,違法約定試用期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呢?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試用期約定無效

1、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不同期限、不同種類的勞動合同,規定了長短不同的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限就是違法的。這裏要指出的是,法律只對試用期的最長時限有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只要等於或者短於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限,都是合法有效的。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了超過一次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假定某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約定過了一次試用期,如果該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調換了新的工作崗位,在此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因此而又與他約定了一次試用期,則這一次的約定就是違法的,因爲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約定了試用期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按照這一規定,如果某一企業只與勞動者簽訂了二個月的勞動合同,卻同時約定試用期爲三十天,則這一試用期的約定就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違法的。

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如果某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爲期六個月的勞動合同,同時約定試用期也爲六個月,則這一試用期的約定就是違法的。法律此時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六個月的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僅約定了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則這一試用期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法律作這樣的規定,是爲了防止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利用勞動者在適用期的工資相對較低,同時解僱處於適用期的勞動者也相對容易的特點,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違法約定試用期要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這一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所約定的試用期,如果還沒有實際履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予以改正,使之符合本法的規定;如果無效的試用期約定已經實際履行,則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個重要方式,其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

有的時候用人單位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就會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與勞動者進行試用期約定,這樣必然導致試用期約定無效,同時單位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試用期的約定,避免自身承擔更多的法律風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