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有哪些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有哪些

目前,我國針對交通事故並未作出專門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而一般在計算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時,往往就是參考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的內容。該司法解釋一共有三十六條,以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作爲上位法的依據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該司法解釋中,主要也是以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來展開的,對實際應該賠償哪些項目、具體的賠償標準作出了規定。

接下來,小編選擇性的選取幾條條款進行解釋,其他內容大家可以在國家政府網上進行查詢,寫的很詳細。第一條中對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進行定義和解釋,並明確可以請求賠償的情形,是當生命、健康、身體遭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對於此原因進行上訴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條主要規定了交通事故損害故意、過失的情形,如果是受害者一方故意、過失的,可以適當減輕或者免除賠償,而對於造成損害的侵權一方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的,都不能減輕賠償,但是要注意第二款中有明確規定,如果受害人出現了重大的過失的,可以減輕對方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我們經常遇到,如最近發生的商場鏡子倒塌,致使小孩被砸中搶救無效不幸去世的情況,還有酒店安保措施不健全,導致他人進房間騷擾住戶造成損害的,還有餐飲行業應衛生處理不到位造成顧客摔倒的等等新聞屢見不鮮,那麼對於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企業等等,或者是其他組織活動的組織者等,都應在合理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對他人承擔起安全保障的義務。如果權利人遭受到損害要求賠償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經營活動或者其他活動中,因爲第三人引起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一般是由第三人進行賠付。但是並不是說這些經營者、組織者沒有義務,他們對第三人在他們管轄職責範圍內的侵權行爲有防止和制止的義務,如果權利人要求起訴經營者、組織者的,應該要將第三人作爲共同被告,其實主要就是第三人的責任,經營者、組織者如果進行了賠償了的,可以再對第三人進行索賠。

對於未成年的保護,在第七條中進行了明確規定,規定了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具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如果因沒有履行這些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發生了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應沒有得到該有的教育、管理,對他人進行了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