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行駛證。
4.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5.經本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車輛符合環保要求的憑證。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髮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髮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補發、換髮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