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警大隊違章處理程序是什麼?

一、 北京交警大隊違章處理程序是什麼?

北京交警大隊違章處理程序是什麼?

北京交警大隊違章處理程序,是根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四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通知當事人按照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

(二)由兩名交通民警以上(含)進行調查。調查時應當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筆錄。被詢問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在詢問筆錄上註明情況;

(三)書面告知;

(四)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復核。複覈應當製作文書,由當事人和交通民警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在文書上註明情況;

(五)作出處罰決定的,製作《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六)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場收繳罰款的,填寫罰款收據,交付當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決定的,收留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對於交通違章處理的規定

第九條 對當事人予以處罰的,應當告知下列內容:

(一)交通違章行爲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二)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應當使用道路交通管理執勤執法規範用語口頭告知。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十條 交通民警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認真複覈。申辯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不得因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一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含)交通違章行爲的,分別處罰,合併執行,並可以使用一張處罰決定書。

第十二條 當事人拒絕接受處罰決定書或者罰款收據的,在處罰決定書或者罰款收據上註明情況,視爲送達。

第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

(二)作出處罰決定的,填寫《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 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代收罰款機構(以下簡稱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當事人;

(四)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執行罰款決定的,同時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以下簡稱《憑證》),當場交付當事人。

交警部門根據其行政職能是需要對違法行爲作出處罰的,但相關情況是需要在法律允許的程序範圍內進行的,如果交警本身在執法的過程中就存在違法的行爲,那麼是當事人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