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超員危害主要是什麼

其實在很多西方國家,對於校車的安全性能設計的甚至是比很多知名的品牌汽車都要好的,可是目前我國在校車製造的這一方面有些技術還達不到這種標準。學校購買校車的這部分資金是屬於享受國家財政撥款的,但是學校不能在校車不夠使用的情況下允許駕駛員超載的,這是校方跟駕駛員本人都沒有意識到校車超員危害主要是什麼?

校車超員危害主要是什麼

校車超員危害主要是什麼?

1、校車嚴重超員超速構成危險駕駛罪

此次修改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比修改前後的內容,可以發現兩點重大不同:第一,原規定中,處罰只涉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以及“醉酒駕駛”兩種情況,而新條款中又增加兩種情況,一是“校車、客車嚴重超員超速”,二是“違反規定運輸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第二,新修條款中特別指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可被追究刑責

此次新修條款中特別將“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列爲責任主體,這意味着校車客車出現嚴重超速超載等違法行爲時,將不再僅僅追究駕駛員的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及管理人將視具體情況被追責。

這是因爲原有刑法條款中“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以及“醉酒駕駛”兩種情況只涉及機動車駕駛員,不涉及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而在新修條款中,校車及危化品運輸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爲的責任往往不僅僅在於機動車駕駛員,更多地或許在於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校車及危化品運輸車輛的駕駛員往往只是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僱員,駕駛員往往是迫於“丟飯碗”的壓力鋌而走險超員超速載客。故而,此次新修條款對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責任也特別提出了規定。

3、超員超速入刑,量刑標準在於“兩個嚴重”

不管是酒後駕駛,還是疲勞駕駛,交警部門在實際執法中都有明確的依據。例如,連續駕車四小時,休息不足20分鐘的爲疲勞駕駛。因而,此次“校車嚴重超員超速”入刑也將依賴於具體細則的出臺。目前國家尚未正式出臺針對新修條款的具體規定。

4、購買校車需審批,是否合格需檢測

校車必須符合國家的安全標準,學校購買符合國標的校車後需要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請,待教育部門審批合格後,交警部門還要再對校車是否符合各項標準進行檢驗。同時,校車在上路後還必須按照交警部門規劃的安全行車路線行車。

雖然國家透過法律對校車嚴重超員超速進行了規定,但是孩子的安全不僅需要法律的保障,還需要家長、學校、老師的共同努力。學生家長要真正擔起安全監護責任,不租用黑校車接送學生、不租用有安全隱患的車輛,把交通安全作爲家庭教育的重要內容,增強孩子的交通安全防範能力。

5、嚴重的危害了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爲他們的出行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

主要是從相關的法律後果和社會危害力這兩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解釋。校車超員最直接的就是會影響到校車的正常使用壽命,而且因爲超員在遇到某些緊急狀況下不能及時剎車,對車上的孩子和乘坐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極大的隱患,其次在法律上有可能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