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超載新規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轎車超載新規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轎車超載新規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轎車超載新規的處罰標準,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覈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覈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對於超載的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

(二)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

(三)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

(四)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

(五)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

(六)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

(七)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

(八)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爲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

前款規定的限定標準的認定,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軸組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軸組按照三個軸計算;

(二)除驅動軸外,二軸組、三軸組以及半掛車和全掛車的車軸每側輪胎按照雙輪胎計算,若每軸每側輪胎爲單輪胎,限定標準減少3000千克,但安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加寬輪胎的除外;

(三)車輛最大允許總質量不應超過各車軸最大允許軸荷之和;

(四)拖拉機、農用車、低速貨車,以行駛證覈定的總質量爲限定標準;

(五)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規定的冷藏車、汽車列車、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以及專用作業車,不認定爲超限運輸車輛。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或者參與、配合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與相關主管部門建立治理超限運輸聯動工作機制。

第五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相關管理資訊系統,推行車輛超限管理資訊系統、道路運政管理資訊系統聯網,實現數據交換與共享。

由於超載的行爲可能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所以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超載違法責任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交警部門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交警部門根據超載的嚴重程度來對違法行爲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