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車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審車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審車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審查的期限是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第五十條除大型載客汽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委託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出具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委託書。

機動車在檢驗地檢驗合格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被委託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並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委託書。被委託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營運貨車長期在登記以外的地區從事道路運輸的,機動車所有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後,可以在營運地直接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二、機動車年檢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非營運轎車(包括非營運轎車、非營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7-9座非營運小微型客車(麪包車除外)納入免檢範圍)6年內免予上線檢測,只需每兩年申請檢驗標誌;超過6年不滿10年的,檢驗週期由每年檢驗1次放寬至每兩年檢驗1次,即私家車10年內僅需上線檢測2次,分別是第6年、第8年。

對10年以上的私家車,仍然按照原規定的檢驗週期執行,即10-15年的,每年檢驗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檢驗一次。

2、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綜上所述,在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機動車駕駛員就應該到當地的車管所辦理機動車年檢,機動車的類別不同,年檢的時間也不一樣,像是營運載客汽車,前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如果超過5年,每6個月就得檢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