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留的機動車上的貨物怎麼處理

一、被扣留的機動車上的貨物怎麼處理

被扣留的機動車上的貨物怎麼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覈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2、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3、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燬;

4、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二、被扣留車輛貨物處理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 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 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燬;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被扣留的機動車上如果有貨物的話,則需要對貨物做出處理,因爲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公安交警部門是不能扣留涉事車輛上面的貨物的,實踐中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進行處理。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