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逾期換證新規定

駕駛證逾期換證新規定

駕照逾期未審驗,一年以內的,可繼續審驗或換證;一年以上三年以內的,需要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後才能審驗或換證;超過三年的,需要重新申領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週期審驗。

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七十八條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並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30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務:(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二)在1個記分週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三)連續3個記分週期不參加審驗的。機動車駕駛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降級換證業務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註銷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降級換證業務後,申請增加被註銷的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1個記分週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且沒有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