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肇事逃逸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交通肇事逃逸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交通肇逃逸案件不斷髮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呢?

交通肇事逃逸應具備的條件:

第一,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

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爲逃避法律責任(是否包括刑事和民事責任,認識不一,我們傾向僅僅是刑事責任);

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

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於嚴格,同時於法無據,於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爲很明顯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該認定其有逃逸情節,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雖然有離開現場的情節,但其主觀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所以不能認定爲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對於李某的行爲也不能認定爲逃逸,雖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但其不是從交通事故現場離開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責任認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損害賠償重。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費用少則幾千塊,多則上萬元甚至於幾十萬元,如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

行政處罰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責任重。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爲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在發生車禍的情況下,如果肇事者因爲害怕承擔法律責任,而選擇了逃逸,這個時候容易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不說,同時肇事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比較重的。其中嚴重的車禍很有可能被認定爲交通肇事罪,而在同時具有逃逸情節的時候,往往實際的刑事處罰也會比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