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入刑標準爲何難制定?

毒駕入刑標準爲何難制定?

在違法駕車中,毒駕比酒駕更可怕,因爲吸毒人精神上會產生錯覺,稍有閃失就會造成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國家對毒駕的打擊和懲罰力度也越來越大,社會上對毒駕入刑也有很多呼聲,那麼爲何毒駕入刑標準難確定?下面我們透過本站對這一背景做一個簡單瞭解。

毒駕入刑標準難制定面臨的問題:

一、毒駕檢測技術複雜、程序繁多

醉駕的司機既可以由交警從司機的言行舉止目測判斷,也可以讓司機對着儀器呼氣,立即就能測出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還能在路邊設抽血專用車當場抽血或到醫院抽血精確地檢測血酒精濃度,而血液採集過程可以用交警的執法記錄儀全程拍攝記錄儲存。而緝毒人員要想知道司機是否涉嫌毒駕,一般採取尿檢、血檢的方法,首先,爲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採集尿液需要在一定的隱蔽場所進行,這樣就致使尿檢不能在路邊完成。同時,不能對採集尿液的取樣過程進行全程拍攝記錄,在一系列的檢測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監督失控的弊端,容易出現摻假、作假的現象,最終導致檢測結果的失真,不利於對吸毒行爲的懲處。況且,尿檢不僅需要民警的監督還需要司機的配合,假如遇到不配合的情況,更會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且檢測結果要等到數小時甚至24小時後才能出來,時間較長,不利於快速認定。這種現場檢測手段的缺失會助長吸毒後駕車人員的僥倖心理,導致吸毒後交通事故發生率的大幅度上升。

毒駕入刑標準爲何難制定? 第2張

二、毒品種類繁多,需要不同的檢測方法

我國於1996年頒佈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規定:麻醉藥品包括鴉片、海洛因、杜冷丁等118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119種。對於“酒駕”來說,只需要檢測單一的酒精含量,但是毒品的種類如上述多達幾百種,並且不同的毒品對於駕駛的影響是不同的,危害性也不同,種類不同也就需要不同的檢測方法。

三、毒駕的立案追訴標準難確定

由於毒品在體內殘留時間比酒精要長得多,對於那些經常吸毒的“癮君子”來說,吸毒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對其進行檢測都能測出其毒品反應,那麼吸食、注射多少毒品後駕駛機動車就算毒駕?吸毒後多長時間仍會對駕駛機動車存在不利影響?如果籠統認爲只要是吸毒駕車都構成毒駕、都構成犯罪,打擊面太廣。這與酒駕在實際操作中單一檢測血酒精濃度是不同的,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國家標準,血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100毫升即爲醉酒駕車,而關於毒品檢測尚無類似的國家標準。如果借鑑檢測“酒駕”的方式來檢測毒駕,由於缺乏簡單易行的檢測方式,又沒有統一的標準,使得毒駕的立案追訴標準成爲一個重要問題。

毒駕入刑標準爲何難制定? 第3張

四、毒駕入刑的罪名和刑期問題

將毒駕納入“危險駕駛罪”而不單獨設立罪名,在立法技術層面比較簡單。但同時出現的問題是,目前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期是拘役6個月,而毒品相較於酒精,使人麻痹和喪失自控能力的程度更大一些。因此,是提高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期還是把毒駕單獨拿出來入罪,還需要論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透過上文的整理,我們從四方面得知毒駕入刑標準難制定的因素,這些因素有很大程度上是技術問題,比如毒品種類太多,難以檢測,毒品在體內殘留時間長,檢測標準難確定等等。但是我們相信,隨着國家法治進程的發展和毒品檢測水平的提高,毒品入刑是遲早的事情。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