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量刑標準?

一、刑法中如何規定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量刑標準?

刑法中如何規定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量刑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認定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1、認定本罪應注意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謀取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價等。對於用款人爲取得貸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續費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的回扣、手續費等,應認定爲“牟利”;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小的,以“牟利”論處;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將用款人支付給單位的回扣、手續費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索取用款人的財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財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大的,以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2、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借款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備這兩個條件,不能構成犯罪;

3、區分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界限。區別在於前者使用的是賬外客戶資金,而後者使用的是賬內資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後者則沒有牟利目的的要求。

4、本罪與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注意將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爲與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區別開來。對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帳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爲該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爲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爲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有一些客戶爲了投資理財,將自己的資金轉入到相關的金融機構,由相關客戶經理來進行一定得打理,對於客戶經理來說,他們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非法吸收客戶資金但是不入賬將構成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