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量刑指南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量刑指南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量刑指南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爲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於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賬的資金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沒有入賬的資金作爲貸款發放其他單位或個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如果犯案被逮捕前可以做什麼

(一)【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二)【自首】建議儘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爲。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坦白案情】在交代案情時,行爲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後採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人格權】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爲,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金融機構或銀行的每一筆客戶資金都應該如數進賬,接受國家金融機關的監管。任何逃避監管、私自將吸收來的資金用於非法的放貸、借出,並從中獲利的行爲,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都以觸犯刑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刑法規定,根據其涉案金額以及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量刑,少則拘役、多則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2到50萬元不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