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爲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什麼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