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車肇事賠償主體

所謂機動車牌照,是指依法登記的車輛的存在,以及其他車輛透過僞造、變造等技術手段,依法制作與登記車輛相同的牌號,並懸掛在自己的車輛上的行爲。這裏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持牌汽車的車主不知道有人在使用他的車牌,另一種情況是持牌車輛的車主允許或借給另一人牌照。

套牌車肇事賠償主體

第一,車牌是車輛的標識,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不能直接識別,則根據車牌識別責任人。

1、如果甲板車發生交通事故,甲板車輛當然有責任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壞。

2、第2條。但是,如果無法找到該套許可車輛,且原車主不能排除該套許可車輛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則該套許可車輛的原車主需要承擔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3、當然,當保險牌照的原擁有人對意外所造成的損害負上法律責任後,他有權向造成意外的人追討。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

持牌機動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由機動車的當事人之一負責:

1、甲方有權要求甲板機動車輛的所有者/經理給予賠償;

2、如果許可機動車的所有人/經理同意許可證平臺,他應與許可機動車的所有人/經理承擔連帶責任。

【小編提示】

①套領有牌照的汽車引致交通意外:

a.意外的法律責任由持牌人承擔;

b.兩個甲方[同一甲方]應由甲方和甲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②車輛所有人遺失車牌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補足,保留證據,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第五條持牌機動車的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當事人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持牌機動車輛的車主或經理須與領有牌照汽車的車主或經理共同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