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之人死亡的判罰標準是什麼

交通肇事逃逸之人死亡的判罰標準

交通肇事逃逸之人死亡的判罰標準是什麼

實踐中發生的交通肇事後逃逸,且發生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形形色色,大致可分爲以下幾種情形,應當分別作出相應的定性和處理。

(1)行爲人肇事後,被害人當場死亡,行爲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爲逃避處罰而逃逸。行爲人雖有逃逸行爲,但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沒有因果關係,不符合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對行爲人的行爲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照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惡劣情節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

(2)行爲人肇事後,被害人當場死亡,行爲人並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爲了逃避處罰,置被害人的生死於不顧而逃逸,行爲人雖有逃逸行爲,主觀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與被害人的死亡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符合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對行爲人的行爲應當以交通肇罪定性,按照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惡劣情節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

(3)行爲人肇事後,致被害人損傷特別嚴重,即使及時搶救,受害人的生命也無法挽救,行爲人爲逃避責任而逃逸,對死亡結果的發生聽之任之,行爲人的逃逸行爲對死亡結果的發生並無實質上的因果關係,也不屬於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應以交通肇事後逃逸處以3至7年有期徒刑。

(4)行爲人肇事後,在逃逸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爲以下二種情況:其一第一次肇事後,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訓,而忘記其他義務導致再次發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爲人的兩行爲均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爲人肇事後,逃逸途中以儘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顧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導致多人死亡,主觀故意由過失轉化爲故意,其行爲侵害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屬於危害公共安全,對行爲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5)行爲人肇事後,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如將被害人放在不易被發現的地方,自己駕車逃跑,使被害人處於無法得到救助的環境中,主觀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傷亡結果的發生,行爲人的行爲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逃逸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這是判斷“因逃逸緻人死亡”的關鍵所在。但在辦案實踐中,判斷逃逸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不簡單。首先要看死亡發生在逃逸之前還是之後,如果發生在逃逸之前,自然不屬於逃逸緻人死亡。若死亡發生在逃逸之後,如果損傷特別嚴重,即使及時送往醫院搶救也無濟於事,則判斷二者的關係也不困難。但對於損傷不是特別嚴重,受害人爲老年人、生前曾某種嚴重疾患者以及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判斷二者的關係往往比較困難,這類案件肇事者與受害人家屬往往爭議較大,肇事者往往認爲系損傷嚴重而死或認爲主要系自身體質問題而死,而死者家屬則往往認爲系延誤治療而死。

交通事故的高發對於我們駕駛人員來說應該時刻保持一定的警醒,因那位事故的發生都是由於自己操作不當所致,最爲關鍵的就是對於這類問題的解決,國家的有關法律有着嚴格的規定,一旦自己觸犯所屬條例就會受到嚴厲的懲處,最爲關鍵的就是自己利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