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頂替怎麼定性

根據最新的調查發現,不少交通肇事中都出現了讓第三人頂替的現象,這樣的行爲無疑是爲了幫助肇事者逃避法律責任,對事故的解決是不利的。那麼對於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爲該如何定性呢?請大家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探討一下吧。

交通肇事頂替怎麼定性

首先,所謂的“事後不可罰行爲”,又稱共罰的事後行爲。一般通說認爲,事後不可罰行爲是發生在狀態犯的前提下,行爲人實施了一個先行爲,在先行爲侵犯的法益的範圍內又實施了一個對先行爲造成的不法狀態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時並未侵犯新法益的後行爲,這個後行爲即可以爲先行爲所概括,無需再次予以法律評價。由此,判斷是否屬於事後不可罰行爲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兩個行爲的實施是基於同一個犯罪故意;第一個行爲必須構成狀態犯;第二個行爲沒有超出第一個行爲的法益範圍;兩個行爲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後不可罰行爲本質上是先行爲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構成,足以評價整個行爲的性質,同時後行爲能夠被主行爲加以吸收,故無需另行定罪評價。

其次,交通肇事後叫人頂替的行爲,前後兩行爲侵害的範圍不同。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爲本質上可分爲交通肇事後的“逃逸”和“頂替”兩個行爲。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種規避法律責任、侵害被害人權益的違法行爲,屬於交通肇事中的從重評價的範圍,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讓人“頂替”的行爲雖然與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聯繫,但其實質上侵害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其侵害的法益顯而易見的已遠遠超出了前行爲所能涵蓋的範圍。同時前後兩個行爲的主觀狀態不同,事後不可罰的行爲要求前後兩個行爲基於同一個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爲中,前一個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後一個讓人頂替的行爲是明顯的故意行爲,前後行爲的主觀狀態是不相同的。

再次,叫人“頂罪”的行爲符合妨害司法罪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後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即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不法狀態的持續要求。之後,叫人“頂罪”的行爲,屬指使他人作僞證,主觀上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肇事者明知自己叫他人頂替的行爲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卻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客觀方面表現爲指使他人作僞證,已侵害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的客體,其行爲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構成要件。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對交通肇事頂替行爲的定性內容。當你遇到交通肇事時,一定不能有任何企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爲,否則的話承擔的責任將是更重的。如果大家對此還有不清楚的,歡迎大家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將盡快爲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