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找人頂替

交通肇事找人頂替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爲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交通肇事找人頂罪怎麼認定

      

刑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找人頂罪的行爲時有發生。有的是同車的人,有的是親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機爲領導頂替。動機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

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的行爲,屬交通肇事後逃逸。

1、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

首先,行爲人要有交通肇事後逃跑的行爲;

其次,行爲人交通肇事後逃跑的目的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

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爲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爲,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

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爲。行爲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爲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

因此,行爲人找人頂罪的行爲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2、有的行爲人在找人頂罪後,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並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爲。

有觀點認爲,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爲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事後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後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迴轉。

事後,行爲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

不能將後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